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地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Ge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G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地理专业的科技教育工作者、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地理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全国地理工作者,促进地理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地理学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网址:www.gsc.org.cn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地理科技书刊;
(三)宣传普及地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
(四)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组织开展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进行涉及地理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展览;
(六)开展对会员和地理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地理科技工作者的权益;
(九)发现举荐优秀地理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优秀地理工作者,评选优秀地理论著、图集。
(十)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1.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2.单位会员:由单位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平等发表学术观点的权利;
(五)会员拥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经本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15日是本会会员日。
第十七条 会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重要活动计划;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实行理事会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
本会为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3日中国地理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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