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学会第十二届常务理事会议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建立与地理学及相关领域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的团体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地理学会经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以有利于地理学及相关领域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先进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出发点,具体范围包括:
(一)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以满足地理学及相关领域市场和创新需要的空白领域,可制订学会团体标准。
(二)对于已有地理学及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或明确具体技术措施,制定技术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学会团体标准。
(三)对于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地理学及相关领域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项目,可承接为学会团体标准。
(四)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并满足学会团体标准出发点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五条 决策机构。中国地理学会理事会是学会团体标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团体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标准规划,以及各项标准的正式立项和发布审批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管理协调机构。中国地理学会团体标准工作组作为学会团体标准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具体负责制定学会团体标准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与修订管理制度,组织研究起草学会团体标准体系及制修订计划,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立项、技术审查及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学会团体标准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协调、提升转化推荐、宣传贯彻、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编制机构。标准编制机构由全体起草单位组成。第一起草单位(以下简称主编单位)是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组织单位,其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参编单位)在主编单位的组织下参与编制工作。原则上,需由主编单位负责向本学会提出立项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按照学会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参编单位由主编单位确定,在主编单位的组织管理下,共同负责具体的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向主编单位负责。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地理学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九条 申请列入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预研工作。
(二)技术内容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通过鉴定或验证,并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编单位已经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具有科学价值,以及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在立项前与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有关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并取得标准编制成员的认可。立项申请书应填写所涉及的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持有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立项申请单位未按要求披露涉及相关专利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项申请书涉及专利的需附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专利持有人或申请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一)免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学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项学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项目的立项,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制定、修订、局部修订学会团体标准的项目,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1-1),报本学会归口单位。
(二)学会团体标准每年分两次(上半年5月和下半年11月左右)进行集中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经归口单位同意后可特别申报,或经学会同意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
(三)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独立填写《立项审查表》(附件1-2),并形成《专家立项审查会意见》。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得立项;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经论证评估对环境有影响的不得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影响等方面。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签署《立项审查决议书》,连同《立项审查表》《专家立项审查会意见》一并报送本学会审批。
(四)标准立项申请经学会批准后,在本学会网站(www.gsc.org.cn)上公示30天。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本学会研究确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组织专题讨论。公示无异议制修订计划印发到各分支机构以及标准的主编单位,同时报送国家有关团体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单位备案。
(五)批准后的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及时在本学会网站(www.gsc.org.cn)上发布公告,同时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主编单位发送正式的《立项通知》(附件1-3)。
第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学会团体标准应经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归口单位应按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要求组织主编单位实施。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应由归口单位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本学会,经学会研究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归口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职责内所有未完成报批项目的执行情况上报本学会。
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在本学会下达编制项目任务后6个月内召开标准启动会;编制项目应在24个月内完成,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一般编制任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将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程序规范等原则,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统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学会团体标准编制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编写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启动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根据编制立项任务筹建编制组,包括确定参加编制单位与人员。未直接参与编制工作的,不得在编制组成员中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应少于10人,不宜多于30人。起草单位不宜少于5个,不宜多于30个;
(二)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要求起草《工作大纲》(附件2-1),报送归口单位;
(三)归口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归口单位或主编单位正式印发会议通知;
(四)归口单位视情况选派学会标准审查专家库中的备案专家参与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编制大纲进行审查。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名单;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
3.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编制组成员分工、工作进度;
4.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由归口单位发送所有参编单位并抄报学会。
第十九条 编制阶段及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按照《中国地理学会团体标准编制模板》(附件2-2)《中国地理学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模板》(附件2-3)进行团体标准的编写工作;形成《XXXX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一并报送归口单位进行审查;
(二)《征求意见稿》审查合格后,主编单位应填写《征求意见函》,归口单位应连同审查合格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电子版报送学会,在本学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三)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发送给不少于30个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单位的高水平专家征求意见,回收的《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4)不宜少于发送份数的70%(经确认,无回复意见的,可视为同意)。
(四)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报归口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最后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5)。
(五)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编制组应向归口单位报告,视情况再次启动征求意见程序。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并已完成征求意见处理的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向归口单位报送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包括《标准送审函》《XXXX团体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专题报告(如有必要);经归口单位和本学会同意后,可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二)标准审查组组长(人选及专家名单由主编单位协商归口单位提出,经本学会同意后确定。审查专家组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审查专家组中应有2人或以上从本学会标准审查专家库的备案专家中选派。
(三)《审查会会议通知》由归口单位负责发送,并报送本学会。主编单位配合归口单位,应至少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送审稿送达审查专家、参会单位和相关人员。审查会议由归口单位主持。
(四)审查会应有完整的《专家技术审查会意见》和《审查会会议纪要》。《专家技术审查会意见》应明确做出“审查通过”“审查通过但需要补充修改”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归口单位负责给主编单位发送以上文件。
(五)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审查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需要补充修改”的标准需对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修改完善后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再次审核确认直至“审查通过”。对于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归口单位形成《技术审查决议书》,连同《专家技术审查会意见》《审查会会议纪要》一并报送本学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XXXX团体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标准报批稿)。
(二)主编单位应将报批材料一式两份送交归口单位审核,并由归口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学会。报批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批签署表;
2.报批报告;
3.标准报批稿;
4.《编制说明》;
5.审查会会议纪要(包括专家签字表及审查意见处理表);
6.技术审查决议书;
7.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8.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会确定专人统筹、参与、推进、监督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并对过程工作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本学会审查批准后,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学会团体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编号: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其顺序号不变,并重新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年版)字样”。
第二十五条 新发布的学会团体标准,由本学会及时在本学会网站(www.gsc.org.cn)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
第二十六条 学会团体标准由本学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归中国地理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会授权或许可,不得翻印、改编、汇编。
第二十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地理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由归口单位组织主编单位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宜在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学会团体标准供本学会会员约定采用,以及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归口单位负责学会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标准编写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二)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负责开展有关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由本学会标准归口单位负责。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定经费由立项阶段及制修订阶段两部分组成。
(一)立项阶段所涉及到的经费由本学会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发布在学会网站上,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立项后团体标准制修订、出版等相关经费由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协商,自行解决。本学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编制经费全部用于支付标准编制的工作成本和管理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编单位不得以组织团体标准编制为由收取参编单位额外费用,如有违规,本学会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接受相关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及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将定期对发布的团体标准实施进行跟踪、总结和监督。加强对团体标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使之合规、优质、高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理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
邮政编码:100101
电子信箱:gsc@igsnrr.ac.cn
电 话:010-64870663
传 真:010-64870663